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子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
被执行人:马玉琼,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蒙自市。
被执行人:张钦涛(曾用名:张涛),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个旧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汪子翔与马玉琼、张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子翔依据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云25民终2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6748.00元。
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5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玉琼、张钦涛名下银行及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马玉琼名下有银行存款2602.09元,本院予以冻结扣划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马玉琼名下有号牌云G×××××号捷豹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张钦涛名下有号牌云G×××××号大众牌汽车一辆,本院予以档案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玉琼、张钦涛在开远市、蒙自市、个旧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执行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均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对被执行人马玉琼、张钦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马玉琼、张钦涛纳入失信人名单予以惩戒。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玉琼、张钦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