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卫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武利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杨会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卫卫与武利国、杨会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冀0107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武利国、杨会苹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刘卫卫借款70000元。调解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武利国、杨会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卫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日向被执行人武利国、杨会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武利国、杨会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经过对被执行人武利国、杨会苹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进行网络查询,查询到武利国、杨会苹名下有少量存款,该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杨会苹名下有冀A×××××英伦牌汽车,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刘卫卫意见,因存款被另案冻结,车辆陈旧、没什么价值,故不再要求本院采取强制措施。

经过对被执行人武利国、杨会苹的股权、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传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杨会苹在井陉矿区会苹太阳能水暖经营部有股权信息;武利国、杨会苹分别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矿区支公司有投保保单,险种均为康宁定期保险,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刘卫卫意见,其放弃对查询到的股权、保险的处置。因刘卫卫了解武利国、杨会苹生活居住、财产等情况,故不再需要本院进行现场调查。

2021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刘卫卫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武利国名下位于石家庄市矿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矿区(2005)第B90233号,户主:武利国,地号:0233,四至东至张新文、西至董庆虎、南至街、北至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经本院核实,上述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依法对此轮候查封。

2021年6月25日,经与申请执行人刘卫卫终本约谈,其对上述调查、执行情况无异议。目前刘卫卫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武利国、杨会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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