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对原告刘梅香、李富德、李香元、李小英、李淑英与被告黄建伟、黄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衡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42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2019)湘0421民初1326号民事判书中第1页第11行“****年**月**日出生”补正为“****年**月**日出生”;
二、(2019)湘0421民初1326号民事判书中第4页第5行“同意被告黄辉驾驶涉案车辆”补正为“同意被告黄建伟驾驶涉案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