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飞云路6号GIG国际金融资本中心T1塔楼3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77109899D。
法定代表人:王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东来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福锦路22号1栋2层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GK8YX6。
法定代表人:王五娣,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伟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东来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3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赎车告知函》等证据,一审判决关于合同是否已解除及发生相关损失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在进一步查明该案件基本事实,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3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魏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