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020)桂0204执恢5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曾靖,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申请执行人:黄东兰,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覃瀚苇,男,****年**月**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覃馨漫,女,****年**月**日出生,住柳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曾靖、黄东兰与覃瀚苇、覃馨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204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但不足以清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有其他查封在先,在柳州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无收益型保险购买信息,无公积金缴纳信息,经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