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施光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被申请人:黄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李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施光南与被申请人黄鹃、李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施光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黄鹃、李勇明名下的银行存款335173.4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据此作出的(2021)湘0781民初7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黄鹃、李勇明名下银行存款335173.4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黄鹃、李勇明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