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宗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王继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王曰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华、王继云与被执行人王曰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财产损失3570.58元及案件受理费、评估费2425元(以上共计5995.5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10日已将上述款项打入本院(2020)鲁0203民初3803号案件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曰明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4)项、第64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宗华、王继云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王曰明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周桂莲 审判员 曹克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顺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