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明,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甘肃丝绸之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固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1号18幢1层77-1号。

负责人:李荣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孙妍与被告甘肃丝绸之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孙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0年2至3月应发工资合计5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75989.76元;3.判令被告补缴原告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无法补缴的支付原告补偿金339197.5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2年5月起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工作期间签订过劳动合同。工资为底薪、提成及各项补贴,底薪每月2600元,工资在次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工作期间,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服从管理,遵守制度。2020年2月,被告口头通知原告停薪,自此便未发放工资,2020年4月发放了2019年部分提成及2020年1月工资。停薪情况被告未依法提前书面告知,同时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现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告甘肃丝绸之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固分公司已于2021年1月29日经兰州市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甘肃丝绸之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固分公司注销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原告起诉时被告诉讼主体已不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孙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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