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余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仪,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原告蒋余飞与被告徐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余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小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余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徐小兵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8800元,并自2021年3月23日以8800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4日,被告以经济困难需要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8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资金紧张向被告多次催收欠款,被告不接电话也不回微信。
被告辩称
被告徐小兵未出庭应诉及答辩,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原告蒋余飞围绕诉讼请求及事实,提交了1、原、被告身份资料,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800元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经本院审查,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蒋余飞与被告徐小兵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生效,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清借款,现原告已经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蒋余飞要求被告徐小兵归还原告借款8800元并承担诉讼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小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余飞借款8800元。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蒋雪峰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