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薄化宾,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强,北京三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端利,女,****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军,北京市法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薄化宾与被告马端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薄化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薄化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3元,由薄化宾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张 鸣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