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邝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黄开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邝代军与被告黄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拥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代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开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邝代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利息人民币4200元整(自2020年10月4日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至清偿之日止)。在诉讼中,原告邝代军变更诉讼请求为:从2020年10月4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还清为止。邝代军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4日被告以做生意交货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承诺每月按2%的利率支付利息,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因疫情期间无收入,家庭开支困难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于2020年6月4日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剩余欠款及2020年10月4日始至今的利息均未偿还,后原告继续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黄开红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邝代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邝代军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日,黄开红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邝代军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计息。2020年6月4日黄开红归还邝代军借款2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20年10月4日始至今的利息。故邝代军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本案邝代军要求黄开红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从2020年10月4日始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本金归还为止,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黄开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黄开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邝代军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月利率1.2%从2020年10月4日起支付利息直至本金归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黄开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