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时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户籍所在地武冈市,现住武冈市。

被告:银运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审理经过

原告肖时发与被告银运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时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运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时发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工资1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肖时发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3年银运田承包了文坪乡政府和卫生院的工程后邀肖时发进行木工承包。工程完工后银运田以资金不够为由写下欠条,欠木材及木工工程加工费共计36200元未支付。后银运田支付了20000元,还欠16200元未支付。肖时发多次向银运田催款但银运田以经济困难为由拒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银运田未出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银运田与肖时发就文坪镇政府办公楼木门定制与安装签订了合同书,由肖时发承包该工程的木门定制与安装。肖时发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完成了该工程的木门定制与安装。2017年1月25日,银运田与肖时发进行了结算,银运田欠肖时发木工款362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肖时发木门款叁万陆仟贰佰元正¥36200元政府及卫生院木门款银运田2017年元月25号。

2017年5月25日,银运田支付肖时发木门款20000元;2018年2月15日,银运田支付肖时发木门款2000元;2019年2月2日,银运田支付肖时发木门款1000元。

至2021年8月31日,银运田尚欠肖时发木门款13200元(36200元-20000元-2000元-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涉案的合同关系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应当适用民法典颁布之前的法律。原告肖时发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按照被告银运田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交付了劳动成果,被告银运田作为定作人应该向原告肖时发支付相应的报酬。2017年1月25日经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银运田尚欠原告肖时发36200元。出具欠条后,被告银运田支付了原告肖时发23000元,尚欠13200元。原告肖时发要求被告银运田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肖时发超过13200元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银运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银运田支付原告肖时发工程款132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肖时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肖时发负担30元,被告银运田负担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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