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29号美丽泉小区1号楼2层东。
法定代表人:金仓高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要刚,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月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张**阳,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月华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3民初2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告李月华应偿还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8704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李月华到庭接受了调查询。
二、2021年3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经多次查询均为发现大额存款。
2.未发现其它相应查询的财产。
三、经线下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月华名下车牌号豫R×××××、豫R×××××车辆两台,期限自2021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该两台车辆至今未能实际扣押。上述查封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2021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自行无法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