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1,朔州市人。
被告:郭某,朔州市人。
被告:周某2,朔州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1与被告郭某、周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向原告赊购的玉米款31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8日,被告郭某、周某2向原告赊购玉米,经二人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3190元,并打下欠条一支,约定2015年2月18日-8月30日清偿。到期后,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托,历年来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无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状列写被告周某2信息不足以认定为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周某2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