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肇东市宣化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宣化乡长胜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泽斌,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肇东市西八里乡旭方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宫旭方,职务理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肇东市宣化粮库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西八里乡旭方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肇东市宣化粮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14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2.要求被告立即给付2016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6日租金100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被告每年支付甲方租赁费20万元,租赁期限10年,签订合同时,被告给付两年费用40万元,从2016
年至今没有给付租赁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肇东市西八里乡旭方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8月28日已注销工商营业登记,没有新的债权债务承受人。故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肇东市宣化粮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