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云超,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满族,现在辽宁省北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8)辽0111刑初6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云超犯X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北镇监狱于2021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云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9月份,罪犯马云超获执行机关表扬2次,另获有效考核分300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载卷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云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原判刑罚及认罪悔罪情况等因素,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马云超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朝国
审判员 赵晓民
审判员 李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陆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