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路喜苹,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吴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杜玉晓,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赵华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城区。

审理经过

路喜苹与吴锋、杜玉晓、赵华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3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8)豫1323执93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2月4日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西检民执监[2021]4113230000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此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锋、赵华瑜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杜玉晓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其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期间,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未能及时进行调查询问。

二、2021年3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民政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经多次查询均为发现大额存款。

2.未发现其它相应查询的财产。

三、经线下调查,依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吴锋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封、冻结期限告知书。首次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赵华瑜名下的土地,该土地上的房产已翻建但未办理相关手续。

四、2021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以物抵债未果。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自行无法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23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59000元,剩余款项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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