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永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告:袁忠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卢洪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嵊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丁永锋与被告袁忠春、卢洪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永锋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丁永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丁永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