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216224836。 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晋县瑞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山凤城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MA0916CQ60。 法定代表人:耿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县瑞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申胜君 审 判 员 张政缺 人民陪审员 余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江 楠 书 记 员 段阿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