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被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2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共计3502.6元(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8月17日止)并按照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2018年7月1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告借款现金2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以被告所有的车牌号×××小轿车一辆作为债务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还款。2018年11月2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元,同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以上两笔借款至今均未归还,自2019年7月以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周某无法联系,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法确认。又因王某自2018年至今在两当法院起诉应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多达四起,经查2019年两当县法院将王某民间借贷案件作为套路贷线索移送两当县扫黑办,扫黑办于2019年9月9日以“两扫办移字(2019)14号线索”将案件移送两当县某局,县某局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侦查,王某于2021年4月20日被两当县某局取保候审。两公(刑)诉字(2021)11号起诉意见书指控:王某2014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在民间高利放贷,收取借款人砍头息,以转单平账的方式虚假累积债务,介绍被害人向其他放款人借款,以偿还其个人债务及利息,并通过虚假诉讼、到被害人单位闹事或者找被害人家属等手段达到收取高额利息、虚假债务的目的。综上,原告对本案主张的借款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严惩高利放贷、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退还原告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海霞 书记员 马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