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赫章县铁匠乡灵秀苗乡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7MA6E91FX8G,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铁匠乡铁匠村坪子组。
法定代表人:杨万勇
被执行人:贵州赫章县苗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DTJ7A65,住所地赫章县铁匠乡沿海村沿山组。法定代表人:梁道东。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赫章县苗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贵州赫章县苗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000000000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福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