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小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告:朱昱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平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小伟与被告朱昱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赵小伟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小伟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小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小伟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