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远市景山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翔,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世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徐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开远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9)云2502民初16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794.59元及利息。
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已签收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3日、6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波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徐波有银行存款信息。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波在开远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徐波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徐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徐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