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天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办事处红景街区3幢4单元5楼3号。
法定代表人:石江**。
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2楼1号。
法定代表人:田洪光。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天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天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贵阳天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8元(已减半收取),由贵阳天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