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雷诺轻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卫生院南。 法定代表人:雷新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 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73号1号楼自编201房。 法定代表人:郑耀华,总经理。

审理经过

北京雷诺轻板有限责任公司与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14民初1372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雷诺轻板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3049.5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131元。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等机动车三十四辆。2021年6月30日,本院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现执行结果尚未反馈且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雷诺轻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已执行0万元,尚有货款533049.5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1元未能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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