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永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蒋鹏罚金一案,本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2021)湘1125刑初95号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蒋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1年7月15日向江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7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7月20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