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888号商务用房109-1。 法定代表人:宋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芳,女,该公司员工,住邢台市襄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玲,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邢台市襄都区。 被告:郭水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水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明 书 记 员 董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