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粱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徐子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粱彬与被申请人徐子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粱彬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子厚名下5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或冻结措施,申请人粱彬以登记在李秀丽名下、坐落于大城县(产权证号大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徐子厚名下50万元财产。保全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粱彬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