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吉林省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合,系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孙春雨与被告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春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春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用车款人民币1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村村民。2017年秋季,被告雇佣原告的农用车为其拉修路的土方。当时被告承诺年末给付用车费用,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2019年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17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拉修路的土方,共欠原告11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民委员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秋季,被告雇佣原告的农用车为其拉修路用的土方,每拉一车土,给付原告50元运输费。经双方结算,被告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民委员会尚欠原告孙春雨1100元运费,被告于2021年6月18日给原告孙春雨出具欠条一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评判如下: 被告雇佣原告的农用车为其拉修路用的土方,从8队山坡取土拉到水田地,每车车费5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拖欠运输费的凭条,表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了运输土方的行为,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运费,被告拖欠原告运费的行为构成违约,本院予以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扶余市肖家乡老坎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春雨运输费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肖家乡老坎子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轶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