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纪克俭,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郭绍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纪克俭与郭绍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9)内07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86.5万元;支付以86.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5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9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公司信息、不动产、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蒙E758**号、蒙E266**号车辆的车籍,未找到具体车辆;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700元。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社会保障金登记、收益类保险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海裕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该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等情况暂不明确。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到房产等部门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本案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