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长刚(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黄翠翠(黄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长刚与被告黄翠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立案。原告李长刚于2021年08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刚以起诉的主体有误,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长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长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