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桂华,女性,****年**月**日出生,住双塔区。 被执行人:王振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柳桂华与被执行人王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02民特2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振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柳桂华与王振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振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王振军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柳桂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振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特20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振军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庆瑞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