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郑术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阿勒泰希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李晨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告:阿克苏市兴旺恒鑫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李应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阿勒泰希良物流有限公司、阿克苏市兴旺恒鑫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103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阿克苏市兴旺恒鑫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案件款结清,申请再审已无实质性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韫
审 判 员 李宁宁
审 判 员 康常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