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秀荣,女,****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开原市。 被申请人:郑云龙,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申请人:李红阳,女,****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云龙、李红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德州市东方红东路1398号嘉城盛世A区36号楼1单元25层2504号楼房予以查封并对二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申请人的担保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郑云龙、李红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德州市东方红东路1398号嘉城盛世A区36号楼1单元25层2504号楼房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郑云龙、李红阳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已由申请人吴秀荣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朱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耿健鑫 书 记 员 邱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