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洪维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黄俊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洪维青与被执行人黄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8)粤080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粤0803执1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黄俊强存于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分理处账号为80×××51的存款人民币1146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海滨支行账号为62×××14的存款人民币1023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偿还债务。
经向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