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景春,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杜志,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杜平,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崔景春与被执行人杜志、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二被执行人自愿以其继承的,其父杜尚春名下位于北镇市富屯乡新立村的一处住宅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村房字第××号),对本案执行款进行给付。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此住宅房地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杜尚春名下位于北镇市富屯乡新立村的一处住宅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村房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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