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城稻香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YGTXD。

法定代表人:张淑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陆书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被执行人:孟庆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审理经过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陆书伟、孟庆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92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2月7日、6月16日、7月2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经网络查控系统冬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已扣划共计10859.31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6月1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情况已向申请人说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说明案件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结案,共执行到位诉讼费10859.3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92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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