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俊福,男,生于****年**月**日,回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小学毕业,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白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俊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28年7月2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0元。宣判后,马俊福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28年1月27日止)。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白银监狱于2021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白银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

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俊福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3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月均消费正常,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狱内消费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俊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可依法酌情予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俊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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