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士刚,男性,****年**月**日出生,522425198202106014,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旷玉红,女性,****年**月**日出生,430405198507121523,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黔0115民初5956号判决,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旷玉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答辩情况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有(写明收入数额)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收入元(写明收入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