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79958716T,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南路34号樱花园小区内28号楼30-4号。
法定代表人:孙向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群,辽宁好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姜秀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秀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姜秀花已经缴纳了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