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代冠新,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龙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文杰与被告张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杰的委托代理人代冠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龙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文杰诉称,2018年7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18年10月30日前归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特诉至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龙飞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本人张龙飞因资金周转向胡文杰借到人民币30000元整定于10月30日归还借款人张龙飞2018、7、30。”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张龙飞借原告现金30000元,有被告出具借据,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龙飞未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小额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龙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胡文杰借款人民币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龙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