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索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包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索某与被执行人包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辽1382民初2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0700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长 韩永海 执行员 李莉华 执行员 张宏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