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讷河市兴旺灌区管理站 统一社会信用码:12230281681414347U 法定代表人:郭明恕职务:站长 地址讷河市兴旺乡 被告蔡福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讷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讷河市兴旺灌区管理站诉被告蔡福贵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讷河市兴旺灌区管理站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讷河市兴旺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宏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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