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钟光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草草,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峰,男,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玺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 法定代表人:高扬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璇,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缙,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玺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19元,减半收取24560元,由原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民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