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春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宽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宽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826ME3204544D。 法定代表人:修建霞,职务:村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春雷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宽沟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民终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5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4月2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4月2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 四、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民终2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赵宇杰 审判员 张伟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