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德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莱西市。 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青岛市海尔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职务:院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金诉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金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德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一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