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邓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邓聪追缴违法所得、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000元。 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但账户内仅有少量余额,远不足以清偿债务;扣押在案的白酒四瓶、葡萄酒四瓶、地毯四张,暂不具有处置条件;扣押在案的华为牌电子手表一只、长虹牌电视机一台、华为笔记本便携电脑一台、华为手机一部、苹果X手机一部由本院(2021)川0105执1123号执行案件统一集中处理。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第二项退赔、第三项追缴犯罪所得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