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新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郭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张新明申请执行郭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新明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保军给付其借款11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郭保军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
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的冻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郭保军名下存款10700元予以划拨。余款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