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山县。
被执行人:广西东盟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东盟商贸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7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情况,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或适宜执行的财产。
3、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0)桂0702执199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广西东盟商贸城有限公司持有广西钦州中裕百货有限公司55%的股权、对被执行人广西东盟商贸城有限公司参股的广西钦州中裕百货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西湘姑娘文化有限公司27.5%股权、对被执行人广西东盟商贸城有限公司参股的广西钦州中裕百货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西中裕互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4.75%股权,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进行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权转让、抵押或赠与手续。需要续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冻结的公司股权现尚不适宜执行,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