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汪洪,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马亮,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与被告马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达忠文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能深科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负担。